
兩會提案 | 取消或者限制最低價中標,修訂《建筑法》勢在必行!發布日期:2019-03-12
兩會提案 | 堅決處理掛靠,取消或者限制最低價中標!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三檢測所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 田春艷建議: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促進工程建設領域高質量發展。田春艷認為,基礎設施投資額巨大,在工程建設領域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需要破解以下三個問題:
一、堅決處理資質掛靠的現象。資質掛靠是指個人或公司沒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相關行業資質,但通過某種關系拉到項目,向有資質的企業借用,并繳納一定的管理費。這種現象對工程建設行業負面影響巨大,工程質量難以保證。最近住建部下大力度清理工程技術人員掛證問題,取得了明顯成效,建議進一步下大力度清理此類情況。
二、建議取消或者限制最低價中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規定,采用最低價中標法,投標價格不得低于成本價。但是這一關鍵規定,并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往往投標的時候只看報價,誰報的價格低,誰就中標。一些企業不顧成本,以低于成本價中標,最終只能偷工減料,不僅投入建設資金得不到保障,農民工工資更無法保證。這會引起農民工討薪、安全事故等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最嚴重的是擾亂市場秩序,導致惡性競爭,劣幣驅逐良幣,使誠信企業無法生存。影響創新投入,不利于高質量發展。建議在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時,取消或者限制最低價中標法。采用更加科學的中標辦法。同時加強監管,公正監管、完善追責機制,發現問題絕不姑息,計入信用檔案,限制失信企業進入招投標市場。
三、開放市場,打破地方壁壘。目前在很多地區,工程建設行業壁壘森嚴,地方保護主義盛行。一個企業想進入某一地區發展,首先要求備案,但是沒有特殊關系,很難備案成功。地方政府設立門檻,限制外地企業進入。一方面是方便管理,企業進入太多,沒有能力管好,干脆不讓進入。二是保護本地單位利益,這些單位是歷次機構改革中,從行政部門劃分出去的,現在仍有聯系。因此,為了保護這些企業利益,而限制其他企業進入市場。
這些基礎建設領域長期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也是工程質量一直得不到有效改善,阻礙建設高質量工程的原因。田春艷代表建議,住建、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多方努力,企業也應該加強自律。為工程建設行業創造越來越好的營商環境。
增加工程建設工期評估,加大不合理壓縮工期的處罰力度!
目前,在競爭激烈的建筑市場中,工期多為業主單方要求,無論合理與否,設計、施工方只能被動接受。因此普遍存在工程建設工期不足的現象,致使許多工程品質不高,建設質量有可能得不到保證。這一現象不利于中國建設行業的升級換代,也不符合國家“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針對這一現狀,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工程師馮遠聯名全國政協委員王翠坤、王美華帶來了關于加強執行合理工程建設工期的建議。
為保障合理工程建設周期,馮遠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加強法律保障,提高不合理壓縮工期行為的違規成本。住建部1993年印發《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2016年印發《全國建筑設計周期定額》,國務院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盡管文件中已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并且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但全國仍普遍存在工程建設周期不足的問題,表明上述文件的約束效力和執行力度還不夠。建議加大對不合理壓縮工期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促使合同工期確定階段更為謹慎,以此來約束合同工期主導者的行為,提高合同工期確定的科學性和可實施性。
二是強化監管力度,在建設程序中加大對工期合法性的審查。建議在招投標文件備案時,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及工程性質,評估備案文件中的工期要求是否合理,對少于合理工期的合同,要求制定者提出制定依據,如依據不充分則責令修正,否則不予以通過。
三是倡導科學合理的建設發展理念,使保障合理工期成為行業共同目標。引導建設各方重視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充分認識到工期管理對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建設“品質工程”的重要意義。高質量的工程,必然需要合理的工期。
馮遠表示,在全國工程建設普遍追求速度的情況下,需要在立法保障、監管審查、宣傳引導上同時發力,加強執行合理工程建設工期,使中國由“建設大國”發展成為“建設強國”,實現‘百年建筑’夢想。
建設項目片面追求速度,不合理壓縮工期可能造成如下問題:
一是勘察設計質量得不到保證,建筑品質不高。設計工作處于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前端,若設計功能考慮不全面、細節深度不達標,可能造成施工中返工,致使建設成本增大,也易留下安全隱患。還可能導致建筑使用過程維修工作量大,維護成本高,在節能與環保上難以滿足可持續性發展要求,對建筑整個服役期產生重大影響。
當工期被不合理壓縮時,可能造成勘察簡化、地質災害評估不充分、選址不當等導致建筑不安全的問題。我國建筑平均壽命偏短(據原住建部副部長仇保興說,中國建筑平均壽命僅25~30年),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就拆除,與功能不滿足要求、品質不高有很大關系。
二是容易引發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任意壓縮施工工期易使施工過程簡化,施工操作規程難以全面實施,基層工序流程和驗收檢查不到位,增加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風險,也可能留下建筑質量安全隱患。例如,為搶工期,在混凝土澆筑后強度未達到要求時就拆除支撐,極易產生梁下撓、裂縫現象,造成質量問題;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即開始作業,發生支撐架垮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員傷亡等。甚至,有的建設項目為搶進度,出現“三邊工程”,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和成本造價等問題突出。
三是損害從業人員身心健康,扼殺工作激情和創造力。壓縮工期導致從業人員長時間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會磨滅工作激情,減損對工作的熱愛,扼殺創新能力。壓縮工期帶來的搶工作業,增大了勞動強度,使從業人員處于連續高度緊張作業狀態,有損身心健康,也違背了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此外,因房屋預售或節日慶典需要而帶來的短期搶工,也會導致勞動力配置失衡,擾亂企業有序管理,不利于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
延伸閱讀: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住建部1993年印發
1、對于需要壓縮工期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審定,在確認有保證質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費用后,方可簽訂合同工期,由于不適當地壓縮工期,造成質量下降或出現質量與安全事故時,必須追究簽約人的責任。
2、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執行經過審定的工期者,可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實行工期獎懲辦法,獎懲標準一合同工期為準,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獎或懲金額均為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一至二,但獎懲金額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
1、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第五十六條規定,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建筑法》勢在必行,要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約束及處罰!
陳華元提出關于修訂現行《建筑法》的議案(資料圖片)
“現行《建筑法》已經施行21年,隨著建筑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其中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亟待修訂。”全國人大代表、中建三局董事長、黨委書記陳華元于此次兩會上提出關于修訂現行《建筑法》的議案。陳華元介紹,建筑業是中國的重要支柱產業,對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建筑業依然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建造技術落后,缺乏必要的組織變革、技術創新、資源集成能力和現代化的管理機制,國際競爭力不強。“建筑業法規不完善以及與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相比存在滯后性,是造成上述問題的基礎性原因之一。”
陳華元指出,現行《建筑法》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適用范圍過窄,系統性不強,僅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活動,限制甚至排斥了在其它類型建筑領域中發揮作用。
二是對建筑業發展趨勢的前瞻性不夠,保留了很多計劃經濟的痕跡,無法適應國內國際市場接軌的新形勢。
三是對建設單位約束性規定少,且沒有強制力,致使發包人損害承包人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
針對以上問題,陳華元提出三點建議:
一是調整《建筑法》名稱、適用范圍和適用主體。將《建筑法》改為《建設法》,提高系統性、普適性和嚴謹性;擴大調整范圍,將現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改為“建設工程”,按照國際公認概念,明確其法律含義和調整范圍,不再局限于各類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裝;適用范圍調整后,適用主體將隨之調整。
二是順應國際化進程,消除計劃經濟的管理痕跡。重新梳理行政法監管范圍和民商事主體市場行為范圍,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刪除計劃經濟的管理痕跡,最迫切的就是要消除總承包管理在法律上的障礙。
三是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約束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在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為防止建設單位抽逃資金或拖欠工程款,實行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強調承包人工程質量的同時,加強對發包人指定分包、供材行為的法律監管和處罰力度,確保雙方權責對等;增加發包人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條款等。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央廣網、中國建設新聞網